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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03月25日
扬州某装备有限公司使用“军用”用语招揽顾客案
案情简介:
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,称扬州某装备有限公司非法宣传展示销售“军”字号商品,网站未显示军工经营资质、军民融合单位资质、军事装备列装资质,涉嫌以“军用”用语招揽顾客。经执法人员检查,确认举报属实。此外,当事人在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情况下,宣传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推介帐篷时使用“军用”一词招揽顾客,违反了《军服管理条例》第十条第三款“禁止以‘军需’‘军服’‘军品’等用语招揽顾客”的规定,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,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在未获得“高新技术企业”认定的情况下在网站上对外宣称是“高新技术企业”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一款“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”的规定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件启示:
近年来,个别商家借着群众对军人、军队的拥戴和尊崇,以“军需”“军服”“军品”“军用”等名义对商品进行推介招揽顾客,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与国家军队有关,既损害了国家军队的声誉,也损害了军用物品的专用性和严肃性。该案件的办理,有效维护了国家军队以及军用物品的形象。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在广告宣传时,确保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,避免误导消费者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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